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PENG YA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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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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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教育训诫和个别谈话活动。县司法局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副局长,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被矫正对象所在司法所相关人员及新入矫对象、被予以处分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参加。
首先对两名新入矫对象进行宣告,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在宣告仪式上对新入矫对象提出要求,告诫入矫对象不遵守相关规定将会付出的代价,并且列举了之前办理的社区矫正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被撤销缓期的案例。其次,宣读了对在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随意使手机定位离线的一名矫正对象予以警告、对矫正期间无证驾驶车辆的一名矫正对象给予警告、对在矫正期间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矫正对象予以训诫的处理决定。最后,对两名新入矫对象和三名被处理的矫正对象分别进行了谈话。
会后,参加教育训诫会的检察人员对社区矫正机构在入矫宣告仪式及矫正工作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入矫宣告时应查明入矫人员身份,并且予以记录,使矫正对象清醒认识到自己的罪犯身份。同时,让入矫对象报告自己的矫正期限,保证应遵守的事项及时限,更好的回归社会。二是矫正方案不能千篇一律,要根据裁判内容和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别、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并且根据矫正的表现相应调整,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